湖北民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修订)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学位论文检测,所有拟申请我校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均须接受检测。
第三条 学位论文申请检测前需经学生自检、指导教师审阅、学院审查,确认无学术不端行为后申请参加检测。自检阶段学校不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第四条 学位论文检测包括初检、复检、终检,均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规定的检测时间内收齐论文电子版,填写《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汇总表》后统一报送研究生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培养,由培养单位通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同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实际情况和检测结果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是否存在学3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并做出是否送审的决定。检测结果及处理的依据为检测系统报告单提供的“文字重合百分比”。
第五条 申请学位论文检测应提交 WORD或 PDF 格式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命名方式为:学院名称_专业_学号_姓名.doc/pdf,如“法学院_民族学_Y090304017_学生姓名.doc/pdf”;电子文档内容为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第一章至最后一章),不含封面、目录、中英文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致谢、附录、公开发表论文等,但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等内容,引用部分须作规范说明。
第六条 初检。所有学位论文送审前均须进行初检,检测通过方可进入论文评审阶段。春季学期学位论文初检时间为 3 月 15 日至 28 日,秋季学期学位论文初检时间为 10 月10 日至 18 日。
第七条 学位论文初检文字重合百分比>0 且<20%的,视为检测通过,但仍需修改后按程序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得为 0。若为 0 的,应由指导教师负责审查并鉴定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引文是否符合规范。如无问题,指导教师须作出详细说明并签署意见,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方可进行论文评审。
第八条 学位论文初检文字重合百分比≥20%且<30%者,视为未通过检测,须由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商定修改方案,4经修改后一周内申请复检。学位论文复检文字重合百分比>0%且<20%者,视为检测通过。
第九条 学位论文初检文字重合百分比≥30%,或复检文字重合百分比仍≥20%者,学位申请做延期处理,且论文不得参加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申请人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最终版本在提交中国知网之前须进行终检,终检文字重合百分比≥20%者,学位申请做延期处理。
第十 一 条 指导教师和学位申请人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请复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 3-5 名专家进行人工鉴定,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类型与性质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提交研究生处。重大问题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第十 二 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评审、答辩和上交图书馆的论文文本应为同一文本。若学位申请人在上述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的,原论文检测结果作废,学位申请做延期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 三 条 已获我校硕士学位者,若发现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按《湖北民族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5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四 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仅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但不能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各培养单位及指导教师要加强管理,精心指导,督促研究生遵循学术研究的规范,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指导教师失察而出现问题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十 五 条 本办法从 2017 年 1 月起实施,原《湖北民族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修订)》(鄂民院研字〔2016〕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处
2017 年 1 月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