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实施细则(试行) 文件

为不断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盲评对象 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北民族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有关规定,准予参加论文评审的学位论文。

第二条 盲评费用盲评费用一般应从研究生培养费中支付,初次盲评未通过、修改后再次进行盲评的,所需费用由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共同承担。

第三条 盲评论文提交时间春季学期申请硕士学位者盲评论文在 4 月 5 日前提交,秋季学期申请学位者盲评论文在10 月20 日前提交。

第四条 盲评论文要求1.学位论文定稿(纸质)2 本。2.隐去导师和研究生姓名、研究生学号等信息。3.独创性声明页中研究生和导师姓名暂不签署。4.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页中只需要说明总的发表篇数,不得列出文章名称及作者等信息。5.致谢页暂不装订。6.其余所有书写、装订格式按《湖北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盲评程序 参加盲评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统一收取,连同填写好的《湖北民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盲评汇总表》,一并提交研究生处。学校聘请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学位论文盲评,评审结果作为研究生是否有论文答辩资格的重要评判标准。盲评结束后,盲评结果应及时反馈到各学院。各学院将结果告知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并根据论文盲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及时安排学位论文答辩。盲评论文不退回。

第六条 盲评结果的处理1.学位论文评阅结果(P)分为A、B、C 三个“综合评价等级”。A: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参加本次答辩(P≥75 分)。B:论文略低于学位论文水平,同意修改和完善后参加本次答辩(60 分≤P<75 分)。C:论文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参加本次答辩(P<60 分)。2.经评审,二位评审专家均认定学位论文达到 A 等级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3.经评审,一位或二位专家认定学位论文只达到 B 等级者,应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10 天以上),再由研究生处增补一至二位专家进行论文评审,经专家评审认为修改后论文达到 A 等级且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经专家评审认为修改后论文未达到 A 等级者,不得参加本次答辩。4.经评审,一位或二位专家认定学位论文只达到 C 等

级者,不得参加本次答辩。5.未能如期答辩者,应根据论文评审专家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论文(4 个月以上),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预审和资格审查合格方可再次申请进行论文盲评。再次盲评通过者,可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者,需重做论文,即重新开题、重新撰写论文,学位论文必须在延长期内完成。学位论文完成后可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可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

第七条 其他1.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人员,不接受其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申请,准许其延期参加下一次的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未能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将不能如期毕业和获得硕士学位。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在第一次盲评二位评审专家均认定学位论文达到A等级的人员范围内进行,由各学院论文答辩委员会投票决定。3.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硕士生导师考核及下一年招生计划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4.学位论文盲评不接受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的申诉。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处 2012 年 3 月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