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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2011年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1-06-24 16:29:17  来源:     点击数:

湖北民族学院2011年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的通知》(教学【2011】2号)等相关法律及通知精神,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

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民族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办学性质:省属综合性大学,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

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代码:10517。法人代表:戴小明。

联系电话:0718-8438945。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网址:www.hbmy.edu.cn

第三条 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

美,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依据2011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对进档考生按成绩排序从高到低

依 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在等效分相同时按英语及录取

专业相关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排序录取;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

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投档成绩予以调剂;无法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

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

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相关省份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考规定,有统

考要求的须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上),按以下原则录取: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70%与高考文化成绩3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40%与高考文化成绩6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以相关省份的统考专业成绩60%与高考文化成绩4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以综合成绩投档的

省份即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按投档成绩综合排序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湖北

民族学院验印的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十七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等。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每学年度奖学金评定。学校奖学金按照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奖励,奖励面

不低于在校生的30%。

第十八条 学校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政策申请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每

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贷

款,也可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向指定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学校还多方吸引社会资助,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提供

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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