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对违反住宿管理办法者:1.学习时间、就寝以后,仍喧哗、打闹、起哄、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晚归不履行登记手续或无理取闹、翻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正当理由晚归者,视其次数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加重处分。
4.在外留宿不归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办法,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接到通知当天搬回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搬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其它违反《湖北民族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