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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普通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1-10-11 13:49:44 来源 原创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风建设,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北民族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民族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院(系)办理缓期注册手续。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到学校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院(系)对已注册的学生统一登记造册,并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经注册者,须报教务处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制订。学校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学习成绩优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提前半年毕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年限加2年(不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四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湖北民族学院课外学分的记分标准》执行。

第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分为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试的一般方式为笔试。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理论外,还应考实验操作。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根据课程的特点,考查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依据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学习态度、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其比例因课而异。

(一)理论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二)实验课程:平时成绩占30%,实验考试成绩占70%。

(三)含实验课程:实验学时占总学时70%以下的课程,理论课平时成绩占10%-15%,实验成绩占30%-25%,期末考试成绩占60%;其它含实验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40%,实验操作考试占30%。

(四)大学体育课程: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成绩。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为体残、体弱不能正常参加大学体育课程学习的学生,应申请上保健体育课,经体育学院、教务处审批后,由体育学院组织教学。

(五)大学外语课程:本科非外语专业学生第四学期除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外,还应参加当年上半年举行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已过四级学生除外)。此后各学期学生可自主参加外语过级考试,以四级考试最好成绩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之一。

(六)公共计算机课程:以“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知识及应用能力水平测试”成绩为相应学期课程成绩。第二学期应参加一级考试,第三学期应参加二级考试。测试未通过的学生应继续参加该相应等级水平测试,直至通过。

(七)劳动课程: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综合评定成绩。

(八)国防教育课程:国防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占30%,军事训练考核成绩占70%。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含实习、见习等)成绩的评定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成绩记“零分”并注明“缺课”或“缺作业”字样。

第十八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成绩登记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注明“违纪”、“舞弊”字样。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学校视其表现酌情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均使用学校规定的学生成绩册记录,要求各项成绩记录完整并附评分说明,学生成绩册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保存备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所有课程成绩均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登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成绩。学生如对成绩有疑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卷书面申请,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课程承担院(系)组织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阅卷教师及相关人员进行查卷。学生查卷仅限上学期试卷,超过时限不予查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成绩以课程考核的最好成绩记载。

第五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十五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根据学校请假管理有关规定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均要实行考勤。上课时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清点实到学生总人数,学习委员查实缺勤学生名单及原因,记入教学信息册并报送相关院(系)。上课时间以外(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活动等)的考勤由班主任或带队教师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勤情况由各院(系)汇总统计,定时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并于学期末累计后填入学生学籍卡中考勤栏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违反学习纪律和考核舞弊的行为,按《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选课、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依据专业培养方案选择课程学习,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选课事宜按《湖北民族学院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择业需要,依据“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实施办法”,申请选择本校另一专业作为自己的第二主修专业(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按培养方案必修的课程如果因考核不合格而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课程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课程重修,由本人申请,履行选课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重修由学生所在院(系)组织,通识课及全校统一的部分专业基础课重修由教务处组织。课程重修申请人数达30人以上,组班教学;未组班重修学生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听课,也可自学完成。重修课程的考试随听课班级进行。

第三十五条 若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生效。第七学期课程的缓考在下一学期第三周进行,其余学期缓考课程的考试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同时、同卷进行。通识课及全校统一的部分专业基础课缓考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其它课程缓考由有关院(系)安排。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一、二年级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学期开学初的前四周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意见;

(二)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签署意见;

(三)学校教务处审批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三)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体育、艺术类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由专科升入本科的。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或已办退学手续的;

(五)已受开除学籍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事需停课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并附家长意见(因病休学需附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经教务处审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不得提前复学。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交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审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选修课程情况编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学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到其它高校借读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期满后未回校注册,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九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学籍处理的结果由院(系)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一)在规定学制的第一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学分60%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受学业警示者不得参加辅修或第二主修专业的学习(下同)。

(二)在规定学制的第二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学分70%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50%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三)在规定学制的第三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学分80%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60%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四)五年制专业学生在第四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学分80%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70%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五)在规定学制的最后学年度学分清理时,学生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70%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相关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4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结业学生对其未合格课程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对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查看期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解除察看期,经学校同意解除察看期,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 依据“湖北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并达到相关要求者,由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若未完成双学位培养要求仅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若仅完成辅修专业的部分课程,学校出具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从2005级普通本科学生起执行,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六十八条 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专科教育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其学籍管理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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