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为规范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地方后的职称认定和晋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含自主择业)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原在部队已取得职称的,凭当年转业报到通知书、部队职称命令或部队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的通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认定(附:军队专业技术干部< 含自主择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
卫生技术中、初级职称的认定,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在江苏、甘肃、吉林、河南、贵州、天津和广西的7个试点地区服役的,2009年开始必须参加国家考试取得中级及以下卫生专业技术职称。2011年开始,部队卫生系列中、初级职称,全部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规定前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认定。
1、原在部队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退役后,在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现单位考核为合格以上,符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比照用人单位同等条件,由现单位负责申报或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部队任命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原在部队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法认定,在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考核为合格以上,3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比照用人单位同等条件,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政策规定必须参加国家考试取得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本通知所述“在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和“3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均以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地方报到通知书日期时间为起始,以申报专业年度评审受理材料最终时间为截止时间计算。自主择业期间未就业时间不计算任职时间。
其他未尽事宜,按湖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评审通知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