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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会改革情况

来源:日期:2020-12-08 15:52:20 点击:

 

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见附件1中第115项)

二、《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民族大学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湖北民族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上级学联组织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民族大学委员会的具体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根本宗旨:

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本会聘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民族大学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担任秘书长,协助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湖北民族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是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生会的荣誉。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本会事务;

(二)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有权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职能部门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

第九条  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召开,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不少于各学院(部)人数1%的比例等额分配至各院(部),并需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部)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

(三)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会议议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由各学院(部)在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常任代表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 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 参与讨论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 监督推选单位更换或罢免学生会学生代表;

(五) 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五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半数以上联名提出, 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或常任代表通过,经学校党委审批后生效。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会的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学院(部)团组织推荐,经学院(部)党组织同意,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设办公室、文体部、学风建设部、宣传与语言文字工作部、权益部五个工作部门,在主席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工作人员应由学院(部) 团组织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由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共同参与的评议会进行述职。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院(部)学生会是本会的院(部)组织,受所在院(部)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校学生会和所在院(部)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院(部)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部)学代会)由学院(部)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部)学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须由学院(部)党组织行文,并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院(部)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与校学生会对应,并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订)经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核定后,报上级学联秘书处核准,经核准后报学校党委审定,学校党委审定后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政治面貌

院系

年级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一年级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是否存在课业不及格情况

院系、班级学生工作经历

1

陈春苗

中共预备党员

马克思主义学院

大四

11/26

社工委员

2

陈晨

中共预备党员

法学院

大三

2/45

班长

3

许一珂

中共预备党员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大三

1/20

院辩论队队长、班长

4

廖雪颖

共青团员

数学与统计学院

大三

12/26

公寓委员

5

皮卡提•阿布都热西

团员

医学部

大三

21/44

6

余诗曼

共青团员

医学部

大二

24/46

7

陈雅如

共青团员

文学与传媒学院

大二

10/29

8

周清华

共青团员

马克思主义学院

大二

6/37

宣语委员

9

李文峰

共青团员

经济与管理学院

大二

6/25

学院学生会办公室干事;班长

10

杨灵君

共青团员

法学院

大三

18/45

11

容文倩

共青团员

文学与传媒学院

大二

5/37

12

胡小亿

共青团员

马克思主义学院

大二

3/38

大学生求是学社副社长

13

刘晏池

共青团员

数学与统计学院

大二

14/37

14

  

共青团员

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大三

17/43

素拓委员

15

叶祖璇

共青团员

经济与管理学院

大二

1/25

  

16

宋泓达

共青团员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大二

14/30

文体委员

17

努尔艾力·乃比江

共青团员

信息工程学院

大二

13/30

  

18

赵雨彤

共青团员

外国语学院

大三

8/48

支部宣传委员/寝室长

19

秦傲宜

共青团员

文学与传媒学院

大二

15/35

班级宣语委员/寝室长

20

廖彩玲

共青团员

法学院

大二

19/40

支部宣传委员/寝室长

21

商双龙

共青团员

林学园艺学院

大二

2/24

班长

22

周卓

共青团员

医学部

大二

15/30

23

张毅斌

团员

文学与传媒学院

大三

3/38

权益委员

24

李清萍

团员

马克思主义学院

大二

10/36

25

苏林格

团员

经济管理学院

大二

8/31

26

洪家烽

团员

经济管理学院

大二

21/45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学院(部)团组织推荐,经学院(部)党组织同意,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按照20%的差额比例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确定,再提交学代会选举产生湖北民族大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须包含召开时间、地点、代表数量、主要议程、宣传报道链接、现场照片)

湖北民族大学第一届学生代表大会于20201114日在一号会议室召开,到会代表190人,主要议程包括:1.听取学校党委和团州委对我校学生会工作的指导;2.听取、审议《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会工作报告》;3.修订《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会章程》(草案);4.选举产生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会第一届主席团成员;5.讨论《湖北民族大学学生权益维护反馈机制管理办法(试行)》(草案);6.征求收集提案。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湖北民族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原则

 

一、大会代表及主席团规模

湖北民族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拟定正式代表196人,约占全体学生的0.11%,其中本科学生正式代表184人硕士研究生正式代表11人、校学生会秘书长1人

二、关于代表条件

1.正式代表应为具有湖北民族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含硕士研究生);

2. 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或已解除处分;

3. 政治素质高,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乐于奉献、品学兼优,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群众基础好,在学生中有一定影响力;

4.列席代表为校团委专职团干、各二级学院(部)团总支负责同志。

三、关于代表名额分配

1.为了充分体现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根据各单位在校生人数,提出湖北民族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推荐本科生代表时,原则上应以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为主,新生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毕业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0%。推荐研究生代表时,原则上应以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为主。

、关于代表产生办法

各院(部)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人选,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院(部)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在院(部)团总支的指导下,充分酝酿,层层推选,通过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院(部)在选举本单位正式代表时,应注重把握各专业和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比例,并要考虑在学校和院(部)学生会工作中担任主要职务的学生干部以及在院(部)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其中非校、院(部)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不低于60%。

 

八、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或其他有关制度文件)

《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由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共同参与的评议会进行述职。

 

九、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将学生会的组织建设规划纳入到学校的工作要点和工作报告中,学校党委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部署共青团和学生会工作的发展规划;学校明确了党委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指导学生会工作;学生会成员换届任职、机构调整均由学校党委发文实施。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序号

类别

姓名

是否为专职团干

备注

1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谢晖

 

2

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谢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