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规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过程,切实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和《湖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是检验本科毕业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应用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高校本科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环节和要求进行。学校鼓励并倡导各专业根据自身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学术研究论文、产品设计报告、调查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完成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各学院(部)在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开展前将论文形式、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纸质材料按学校学生档案工作规范执行。
第五条 教务处是全校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检查;
(三)评选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四)组织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成立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二)组织开展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确保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和要求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三)建立学院(部)本科毕业论文自检制度,健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价体系,落实质量保障机制;
(四)负责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材料上报工作。
第七条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学生实行限额制度,原则上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 8 人,助教原则上不得独立指导本科毕业论文。需要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 4 人,同时要配备1名校内指导教师协助管理。
第八条 指导教师是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指导教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其主要职责:
指导学生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研究、设计、开发、实践和写作,管理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全过程,并留存指导记录;
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杜绝学生学术不端行为;
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评阅并撰写评阅意见,对特殊类型论文撰写背景说明材料。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选题、开题和实施
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应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原则上一人一题。鼓励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教研项目并完成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支持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单位联合指导学生本科毕业论文,以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工作为基础的本科毕业论文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确定后,选题内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做出重大变更,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学院(部)备案。
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论文年度工作方案,指导学生进行文献调研,确定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等,撰写开题报告;开题工作由学院(部)组织实施。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项目研究、设计、开发、实验、测试、分析和总结工作;本科毕业论文完成的作品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 写作要求
本科毕业论文一般用简化汉语文字撰写;外国语言文学类等专业需以其他语言文字撰写的毕业论文,应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部)根据《湖北民族大学本科论文(设计)书写印制规范》制定写作和装订规范,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正文字数标准,原则上人文社科类专业一般不少于8000字,理工医类专业一般不少于5000字。
检测、评阅和答辩
学院(部)对学生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查重检测,实行“学院(部)全检、学校抽检”。毕业论文总文字复制比为0或超过20%的,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不予评定论文成绩;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超过10%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学院(部)确定本科毕业论文评阅教师,评阅教师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教师担任,评阅教师根据《湖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所规定的观察点进行本科毕业论文评阅,并给出评阅成绩。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科毕业论文后,可向指导教师和学院(部)提出论文答辩申请,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学院(部)根据本科毕业论文评议要素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同意答辩意见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各学院(部)要成立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可设若干答辩小组负责本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小组组长由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教师担任,答辩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所有审查通过的本科毕业论文应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小组成员应提前审阅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好答辩的提问环节。
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情况评定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以百分制记录,报答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若答辩不通过,学生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限期修改,申请第二次答辩。若第二次答辩仍不通过,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部)检查。在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成绩登录前,各学院(部)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过程管理及毕业论文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论文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限期修改,修改后再次送检,若仍不合格则成绩记为不合格。各院(部)在向教务处提交检查合格本科毕业论文时,需一并提交《湖北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成绩评定
(一)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其中,指导教师评阅成绩占40%、评阅教师评阅成绩占30%、答辩小组评阅成绩占30%,60分为合格。毕业论文成绩四舍五入取整数。
(二)应征入伍的在读学生,其本科毕业论文考核工作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评优及总结。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部)推荐的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进行评选,每年评定比例不超过论文总数的5%,并对其论文作者和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申诉及受理。学生对本科毕业论文评阅、答辩环节有异议,可向学院(部)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抽检、评优环节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学院(部)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务处应根据学生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反馈。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成绩录入后,学校组织专家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抽检比例为2%—4%,具体抽检比例根据当年毕业论文数量和上年度抽检结果确定。学校对抽检判定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进行工作约谈,要求限期修改;对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不规范的,责令学院(部)限期整改。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与学院(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上传上一学年度授予学位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至“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接受教育部抽检。学校对连续两年均有教育部抽检不合格毕业论文的专业,在全校通报,进行质量约谈,适当调减招生计划,并要求相关专业和所在学院(部)限期整改。连续三年均有教育部抽检不合格毕业论文的专业,视为专业办学条件为不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直至撤销其专业。
第十八条 对涉嫌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学校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其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民大校办发〔2019〕89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