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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规范

    湖北民族学院教学奖励暂行办法

    2019-06-10 19:13:55阅读

    湖北民族学院教学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教学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并完善有利于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体制机制,鼓励教师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潜心育人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本科教学工程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教学质量等三个大类。

    第三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本科教学工程建设:指在教育部、省教育厅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评选中获得立项,完成项目建设并经指定机构检查评估,验收合格。学校对相应二级学院或专业团队实行一次奖励,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其中国家级5万元,省部级3万元。主要包括:

    1.专业建设类: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品牌特色专业、综合改革示范专业、试点学院、专业改造与建设等。

    2.课程建设类: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慕课(MOOC)及其他在线开放课程等。

    3.实践教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实习实训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

    二、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主要奖励我校在岗教职工中以湖北民族学院独立申报或作为第一单位申报的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或经有关部委评审确定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湖北民族学院且第一主编为我校教师、正式出版的在用优秀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规划教材),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湖北民族学院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鼓励联合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和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根据排名按奖金的100%(排名第一),60%(排名第二),40%(排名第三),20%(排名第四),10%(排名第五)发放。奖励标准为:

    1.优秀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万元)

    一等奖

    (万元)

    二等奖

    (万元)

    三等奖

    (万元)

    国家级

    50.00

    20.00

    10.00

    未设

    省部级

    未设

    4.00

    2.00

    1.00

    校级

    未设

    0.30

    0.20

    0.10

    2.国家级精品教材、规划教材一次性奖励4万元。

    3.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奖励标准:

    CSSCI来源期刊论文0.4万元,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含CSSCI扩展版)论文0.2万元。

    三、教学质量:主要奖励在提升教学质量中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奖励标准为:

    1.对在学校认定的由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或教学团队,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等奖

    (万元)

    二等奖

    (万元)

    三等奖

    (万元)

    国家级

    4.00

    2.00

    1.00

    省部级

    1.00

    0.80

    0.60

    校级

    0.50

    0.30

    0.10

    2.湖北省优秀学位论文指导奖:

    硕士学位论文0.20万元/篇,学士学位论文0.05万元/篇。

    第四条奖励实施

    一、各类教学奖励经费的发放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学奖励经费分别奖励给个人、团队,其中:奖励给个人的奖金直接发给个人,奖励给团队的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负责分配。

    三、同一项目或成果获不同级别或不同类型奖励,或同一年度同一竞赛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各类奖项中属于立项建设的项目,立项批准后奖励60%,立项完成并经指定机构评审验收合格后再奖励40%。

    五、教学奖励采取公示制度,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单位或个人的材料、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六、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国家或湖北省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按国家或湖北省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其他

    一、教学奖励工作每年度核算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当年统计只奖励上一年度的获奖项目,统计时间从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中有关教学工作奖励的规定一并废止。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