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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出(国)境管理及境外来访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9年04月22日 14:09:15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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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所属各单位:

因近日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师生较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出入境管理,根据鄂民院办发〔2007〕8号《关于印发〈湖北民族学院关于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我校教职工及学生出(国)境管理及境外来访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或因私出境,均须从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上下载对应出国(境)申请表,到校内相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凭国际交流合作处出具的证明到州公安局或湖北省外事办办理相关手续。

二、使用学校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代办,使用其他经费因公(私)出国(境)人员的手续自行办理,国际交流合作处可协助整理报批资料。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归国后,须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登记表》,并递交出国(境)相关资料。

四、凡持有因公护照的人员,须在5月10日前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五、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须在国(境)外人员到校前一周,由邀请单位或个人填写《湖北民族学员国(境)外来访人员登记表》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