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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7 09:54:56   来源:  点击:

按《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获奖名单及做好2016年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函〔2016〕4号)要求,现将我校2016年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名额

1.凡由我校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独立或合作完成(第一完成人须为学生)的科研成果,经学校推荐,可申报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学生参与教师科研的成果不予推荐,第一完成人(作者)为科技学院的学生成果由科技学院单独组织申报。

2.成果奖申报按学院海选à学校择优推荐à全省评选的程序进行(见附件1)。各学院申报名额为本单位上一学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的1‰,名额不足1项的单位限推1项,确有特别突出成果,需超名额申报的单位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集中评审,择优推荐8~10项成果参加全省评选。

二、申报成果范围

科研成果是指在校学生于2016年2月前完成的,获得具有创新性或社会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软科学成果、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等各类成果。

(一)请各学院重点关注以下学生成果:

1.被国际重要检索收录的论文;

2.已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3.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4.在质量较高的一般期刊发表的系列论文;

5.已公开出版的专著、文集等;

6. 认为有较大创新或影响的其他成果。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申报:

1.以往已申报过的成果;

2.有用稿通知但未公开出版的论文和作品;

3.在非正式期刊网络版发表的网络作品;

4.无地(市)级以上媒体机构出示演播证明的影视作品;

5.申报材料无法提供有效支撑原件的成果;

6.仅有专利申请受理书而未正式授权的专利;

7.申报人不是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作者);

8.造型外观设计、建筑景观设计、软件设计类等无实际应用效果证明的作品;

9.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美术类作品、表演类作品、已获得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奖励的成果。

三、申报材料要求(采取电子方式提交)

1.填写申报表:每项成果须填写《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表》设置为A4纸型,正文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填写,填写完整后附相应盖章。每人只能申报1项成果(成系列的作品可视为一项成果),每项成果申报成员不得超过5人;

2.成果原件:学术论文须扫描原刊封面、封底、目录、刊号页及正文部分。其他纸媒类型成果参照学术论文提供(文学类作品原件章节较长的,可提供全文扫描件或提供简介及精彩章节节选);多媒体类型成果可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MP4格式,分辨率640*480)。如有被“三大检索”等收录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被SCI、EI、ISTP、SSCI、CSSCI收录情况的检索报告(须国家认定权威检索机构盖章,报告含有影响因子、他引次数等指标);

3.相关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奖证书、成果应用证明、鉴定材料、成果设计方案、实物展示图片(格式JPG,分辨率150dpi以上)等;

4.以上材料按顺序扫描原件后制成PDF文件(分辨率150dpi以上,大小控制在5MB以内),每项成果单独成一个PDF文件。每项成果须提交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各一份,单独装袋(档案袋),一项一袋,并在袋上注明学校名称及分类编号。申报材料中如有实物(含软盘),须在实物上标签注明学校名称和分类编号(该编号和相应成果分类编号一致)。

四、组织申报工作

1.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是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的综合性科技奖励工作,其获奖作品代表了我省在校本专科学生科研成果的最高水平,同时也是检验高校人才培养和创新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请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结合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宣传,广泛动员,保质保量地做好推荐与组织申报工作。

2. 各学院汇总上报《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EXCEL格式),并按推荐顺序依次填报。

3.申报表与汇总表中的成果编号暂不填写,由学校统一编写。

4.申请等级分一、二、三等,请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参照《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标准》(见附件2)酌情填报,选择合理的申报等级和方式,为提高获奖等次与中奖率,建议多项相近成果整合形成系列成果申报。按照评审惯例,申报一等奖的成果只能参与一、二等奖的评定,不列入三等奖的评定范围。

5. 请各学院于3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稿(附件3、附件4)报教务处217室,过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8437552-8001)。

附件1: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暂行办法

附件2: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标准

附件3: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

附件4: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5:鄂教高函〔2016〕4号文件

湖北民族学院教务处

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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